五是司法体制改革由量变向质变飞跃,进入整体效能提升阶段。
对于国内的法社科研究者来说,如果只是深描中国经验,通过埋头中国经验来生成中国理论,而不在批判西方理论的基础上进行理论反思,就无法真正建构出中国自主的法的社会科学知识体系。以证据法学为例,其社会科学研究或跨学科研究的趋势已经十分明显。
很少人会认为苏力的法律经验研究没有理论。例如,通过访谈和数据库检索归纳经济学在民商事(如反垄断、破产)审判中的运用,金融学在金融审判中的运用,环境(生态)科学在环境审判中的运用,以及律师如何运用社会科学方法安排特定类型诉讼策略等经验。(42)大卫·英格里斯、克里斯托弗·索普:《社会理论的邀请》,何蓉、刘洋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22年。相比之下,国外的法律社会理论研究是丰富多样的。在苏力的倡议下,法律的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讨论会于2005年召开,此后成为年会。
而法学上的规范性有立法论意义上的规范性和解释论意义上的规范性之分。(84)理查德·J.伯恩斯坦:《社会政治理论的重构》,黄瑞祺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8年,中文版序第1页。由于法典的公布、传播和后续更新都面临制作成本和渠道成本的制约,因此,纸质版本的法典难以完成上述工作,而数字化的法典则大大降低了这方面工作的成本。
(52)而从局部到全局、从试验到固化的制度变迁,既反映了法律发展过程中的一般规律,又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如果说法典编纂必然要求体现一国的主权独立,那么,法典化之自主化的更深层次要求则在于知识体系的自主性,具体体现在新时代中国法典化的理论体系和实施方案的独立自主。⑨二是欧洲民族国家构建背景下的法典化运动,其代表成果是《法国民法典》《普鲁士一般邦法》《奥地利民法典》。制度合法性可分为投入合法性和产出合法性。
第二,法典化是基于统一立法理念的制度集成。保障和促进法制统一,一方面要求确立法律效力位阶规则,实行严格、有效的立法监督制度,另一方面要求提高立法质量特别是法律的集约化程度。
参见[秘鲁]玛丽亚·路易莎·穆里约:《大陆法系法典编纂的演变:迈向解法典化与法典的重构》,许中缘、周林刚译,《清华法学》2006年第2期,第66-82页。在法典化的进程中进行统筹和协调,将不可避免地有所选择,有所取舍,其基础是立足于当前中国的发展需求,以问题为导向,对具体制度形式加以选择,或者说,是在特定时空条件下,对某一特定领域是否需要法典化以及法典化的具体方式的选择。比较上述两种知识传统,可以更加坚定中国法典化研究在理论创新上的信心。通过法典化所提升和形塑的国家治理能力,还会辐射影响其他制度形式。
《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等法典在国家建构和国家治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人类制度文明的重要标志。在此基础上进行的数据挖掘和分析,有利于提升立法工作中信息收集处理的集约化程度,为法典制定工作尽可能充分地占有和使用信息提供有力支撑。在征询意见的过程中,不但要关注那些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具体制度和法律规则的设计问题,更要关注那些在本领域事关国家治理的根本性问题和重大问题。徐涤宇:《拉美国家民法典编纂中的行动者》,《比较法研究》2015年第3期,第56-68页。
经由法典化实现不同制度形式的从分散到集成,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由一个或一套机构来推动和领导,在政治、立法和学术等层面发挥领导和协调作用。关于再法典化,Michael McAuley认为,法典化(再法典化)意指制度(包括既有法律)的固化、重组、改革和创新。
二是提升信息收集和集中处理的能力。协同化意味着,法典化要求国家治理体系中各系统、各机构更为广泛、更为深入、更高层次地参与国家立法。
See Eva Steiner,"Challenging(Again)the Undemocratic Form of the Common Law:Codification as a Method of Making the Law Accessible to Citizens",King's Law Journal,Vol.31,No.2(Mar.,2020),pp.27-40.(41)参见何勤华:《法典化的早期史》,《东方法学》2021年第6期,第4-21页。《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数据安全法》作为重要新兴领域的立法,其及时出台反映了法律制度变迁相对较快的一面,而《民法典》则趋向于更为长远的激励和保护。党的十八大以来,共有193件次法律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有约110万人次提出300多万条意见和建议。若忽视了不同领域法典在功能作用、实践需求、前期基础和理论准备方面的差异,则将会造成以法典为核心的专门领域法律规范体系的建立与法典作为一种制度建设所要解决的实质问题之间的脱节。(21)立法的过程也是善治的过程。从法律发展的历史来看,基于法典的权威性、稳定性,法典的变化速度慢于其他法律形式的变化速度。
在《民法典》颁行以来的三年里,探讨制定其他专门领域法典,成为中国法学研究的热点。在程序上,在推进法典化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民主,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28)贯彻立法民主原则,保证人民群众广泛且有效地参与法典的立法过程,创新人民群众的参与方式,充分体现人民意愿。
就前者而言,法典化所依赖的知识资源至少包括规则信息和事实信息。第三,应当根据国家治理目标设定法典化的道路模式和具体路径。
因此,法典化的自主化也就意味着,一国的法典化道路和模式应当是自主的,而非因循既有的法典化模式,而且,应当以当前国家治理的实践需求为动因和导向,而非把既有的法典化和法典化方式视为终局性知识,作为当下法典化的前提和基础。相对于局部制度试验,这是更深层、更全面、更有力的治理变革。
各种组织都受环境制约,并追求社会承认。一、自主化法典是制度文明发展的标志,也是法律制度和法学理论发展和成熟的标志。通过大数据技术和云储存技术等,能够汇集各级立法机关和相关部门所收集和积累的立法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立法草案、法律政策文本、裁判文书、比较法资料、理论著作、社会舆论和各界的立法意见和建议。2022年10月,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将法典编纂作为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举措。
苏永钦:《法学为体,社科为用——大陆法系国家需要的社科法学》,《中国法律评论》2021年第4期,第83-95页。对于法典化的自主化,可从法典化的时代语境、知识范式和具体路径所发生的变化来加以阐述。
(52)参见渠敬东、周飞舟、应星:《从总体支配到技术治理——基于中国30年改革经验的社会学分析》,《中国社会科学》2009年第6期,第104-127页。相对于《法国民法典》所处的工业革命初期,在智能手机普及的当下,数字化法典的复制成本和搜寻成本接近于零。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25)参见刘作翔:《构建法治主导下的中国社会秩序结构:多元规范和多元秩序的共存共治》,《学术月刊》2020年第5期,第102-112页。
高仰光:《法典化的历史叙事》,《中国法学》2021年第5期,第67-85页。然而,以法典为呈现形式的知识只是阶段性的、局部性的知识。《民法典》成功编纂的最重要经验就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法典化呈现了制度形式从低阶到高阶、从试验到固化、从短期激励到长期激励的动态演进过程,这不意味着忽视法典之外的其他制度形式,而意味着注重通过法典化不断推进制度创新,实现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
法典化既是国家治理中各个专门领域法典化的集合,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实际运作过程。法典的权威性、高阶性和集成性,决定了法典的激励作用相对于其他法律渊源的激励作用更为根本和长远。
(30)关于我国古代诸法合一的法制传统,参见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47-277页。去法典化、解法典化、再法典化(17)等概念是人们的认识过程中的阶段性成果,服务于特定时空中的国家治理需求。
例如,可以探索使用超链接技术,呈现法典内部条款之间、法典与其他法律渊源及其条款之间、法典具体条款与指导性案例等其他法律制度形式之间的逻辑关系,并适时根据法律发展进程进行更新,在法典的新旧版本之间建立起直观的对比和衔接关系。(54)习近平:《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二○二○年二月五日),载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272页。